骗贷114万被判20年
本报9月7日讯(记者邢东伟 实习生姜涛 通讯员陈远志 李芳)省检察第一分院今天向媒体发布,近日,该院提起公诉的白沙县邦溪信用社原副主任、法人代表符耀祥职务侵占、贷款诈骗一案,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符耀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省检察第一分院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被告人符耀祥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主持邦溪信用社工作期间,利用冒名、假名等方式诈骗白沙信用联社贷款45笔共计114万元,所贷款项用于买彩票、种植橡胶及个人日常开销,至案发未归还一分本金及利息,诈骗所得全部挥霍完毕,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贷款诈骗罪。2008年11月18日,此案移送省检察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符耀祥在此案中主要扮演了两个角色,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首先他作为邦溪信用社副主任及贷款审批小组组长,屡次违反白沙信用联社贷款审批程序,从邦溪信用社自批自贷31笔计72.5万元,这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信用社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依法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是以普通贷款者的身份,通过冒充合法实则虚假的借款合同和证明文件,骗取白沙信用联社贷款审批小组的信任获取贷款。此过程中,符耀祥假借白沙县农民符彩云、陆明光等人的名义,以所谓急需资金种胶、养羊骗取了41.5万元的信贷资金,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最后,省检察第一分院决定以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起诉,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对符耀祥实行两罪并罚。据了解,这是该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改变案件定性、追加罪名后成功起诉的一例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