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大强 通讯员吴定文
案情〈〈〈
2007年7月3日,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检查活动中,发现某家具厂职工羊某、黄某等人疑似童工,监察员要求该家具厂提供职工名册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经现场核实,该单位从2006年11月起,分别招用羊某、黄某等8名童工,其中14周岁的5人,15周岁的3人,累计使用时间为28月次。监察员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责令该家具厂立即结清8名童工工资,限期3天内护送童工返乡,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向该家具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以14万元的罚款。该家具厂提出申辩,这些童工因已辍学在家无人管教,其父母或亲友担心在社会上学坏了,就带进厂来找点事做,是经过监护人同意的,并非故意招用,请求酌情从宽处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认为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法对该家具厂进行了处罚。
点评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调研员郑海雄:《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确规定不能招用童工,但有些用人单位总想“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往往是得不偿失。本案中部分童工是因家长担心孩子无人管教,带进厂来找点事让小孩做,认为不违法,其实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