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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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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一审被判有期
检方抗诉主犯改判无期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林玥 张德文)一宗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经省检察第一分院提出抗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改判主犯无期徒刑。

  据省检察第一分院相关人员介绍,2007年初,陈伟华(另案处理)通过程皓认识了陈志豪。后三人商定购买渔船到南沙群岛以南的国家偷运冻品,并约定利润分成。2007年8月,陈志豪按照陈伟华的指示将货物运到广东省开平市销售,获利15万元。2008年9月15日,陈志豪等人按照陈伟华的指示做好船出海前的准备工作后,走私穿山甲(死体)285只等。

  省检察第一分院经审查后,将该案起诉至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该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定程皓、陈志豪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在整个走私犯罪过程中,指挥操纵走私的不是程皓、陈志豪,据此认定程皓、陈志豪是从犯,并分别犯判处程皓、陈志豪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

  省检察第一分院对一审判决审查后认为,程皓与走私分子共同提出走私运输的意图,并出资购买运输工具,使走私犯罪活动得以实施,从走私运输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是主犯。陈志豪参与犯罪预谋,享有约定的走私运输利润分成等,亦是主犯。一审判决认定程皓、陈志豪是从犯不当,且对程皓的量刑畸轻。鉴于陈志豪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该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得到了省检察院的支持。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省检察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程皓无期徒刑、陈志豪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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