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7日讯(记者黄宇舰)一些服务业场所招聘服务员时,收取抵押金几乎成了“潜规则”。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表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者务工人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据了解,不同企业收取的抵押金金额也不同,有的在200元左右,有的在500元左右甚至更高。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拿回抵押金成功率都不太高。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执法人员介绍,收取抵押金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业,有些酒店饭店巧立名目,强制性向新录用的服务员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服装费等不合理费用,或在服务员离职后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抵押金。对此,一些酒店老板却表示,员工频繁跳槽对酒店影响很大,收取抵押金是防止员工经常跳槽。南沙路某酒店负责人张先生说,“有员工甚至不打招呼就‘悄悄’离开了,这让企业很被动。为方便管理,收取抵押金也属‘无奈之举’。”
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他提醒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有“职工一旦违纪或违约,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字样。如果有此规定,则此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还表示,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向员工收抵押金,或者从工资中扣下,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规的。对于那些已经交了抵押金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用人单位不予退还或者故意刁难,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