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7日讯(记者陈延鹏特约记者刘佳)为了得到生意上的关照,多次用财物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贤德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原审认定:2004年4月,澄迈县乘昌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昌公司)成立后,为方便办证,陈贤德于2004 年下半年、2006年下半年分别送给澄迈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某某2万元、3万元。
2004年底、2005年8月某日,陈贤德为了得到澄迈县分管渔政渔监工作的副局长李某某帮助,分别送给李某某2万元。2004年下半年至2008年7月,陈贤德得到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陈某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陈某6500元。2005年某日,陈贤德送给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王某1万元。
原审依法以行贿罪,判处陈贤德有期徒刑7年。对此,陈贤德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陈贤德送钱的行为正是基于这些人的职务,而不是与他们的交情,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故应认定为行贿。但一审对陈贤德的量刑明显过重,应予改判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