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7日讯(记者陈延鹏)今天下午,经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敏、汤武犯故意伤害一案,在海南一中院一审开庭。死者母亲、姐姐从美国回来,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不接受被告人的民事赔偿,仅就刑事部分提出了相关意见。法院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至1993年间,被告人陈敏和庄某合伙在文昌文城经营电子娱乐室,陈敏的胞弟陈勇(已死亡)负责看场。期间,被害人罗某到电子娱乐室消费时,与管理人员发生矛盾,被陈勇打伤。罗某叫人砸坏了该娱乐室20多部牌机,一直未赔付。对此,陈敏、陈勇两兄弟非常不满。
1994年春节后,陈敏兄弟两人纠集被告人汤武等人,多次商量报复罗某。1994年3月22日凌晨,罗某与朋友符某从文城镇文南街电影院附近步行到文南街衣服行一小巷时,被守候在该处的汤武等人持斧头等凶器追砍。罗某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敏、汤武,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上,被告人陈敏当庭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