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违建可没收并处罚款
本报6月9日讯(记者王绍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此前通过的《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和处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总结《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我市新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新城乡规划条例对临时建筑的批准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强调临时建筑的特点是结构比较简易、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一般不超过9米,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条例提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条例全文见4A、5A、6A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