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8日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黄燕 实习生陈晓慧)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在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7月13日,醉酒驾驶的曾某在金垦路撞倒一电动车,并对着媒体镜头做出下流手势。今天法庭当庭宣判,曾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故意撞倒电动车惹众怒
7月13日晚上6时30分许,曾某与他人在金垦路琼菜王酒家旁的龙姐饭店与他人喝酒。晚上7时30分许,曾某酒后驾驶一辆淡黄色别克小轿车从金垦路的琼菜王饭店行驶至金垦路垦区公安局旁非机动车道路段时,与韩某搭载黄某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事发后,有媒体记者赶到现场采访,很多群众把现场围得水泄不通,曾某驾驶的车辆寸步难行。据受害人和目击者讲述,曾某不仅酒后驾车,而且行为十分猖獗,发生事故的起因是电动车影响了曾某行车,而曾某则故意追至非机动车道将电动车撞倒。
记者现场采访时,曾某始终不肯下车,而且不承认自己喝了酒,更令人不解的是,其面对镜头竟做出竖中指的下流手势,其行为引起周围群众的极端愤怒,一度有群众要对其动手。
交警赶到后将曾某送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围攻报警不属自首
庭审现场,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曾某当庭认罪。但其在辩护和陈述中,多次提到希望法院给予轻判,理由为其是初犯,而且赔偿了被害人1800元,在事发后其主动报警应属自首情节。
对此,公诉方认为,曾某当时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非对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自首,而是因为肇事后遭到很多群众围攻,其是出于自身保护才报的警,故请法院判决曾某的报警行为不构成自首。而且在警方调查阶段,曾某仍否认自己的醉酒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曾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曾某电话报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情况下而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并非因醉酒驾驶而向公安机关报警,不属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自首,遂做出上述判决。
“竖中指”是为表达愤怒?
法庭宣判后,曾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仍较激动。其表示,谁都不是圣人,难免不会犯错,并以此反问记者,“你以后不会犯错吗?有本事就把我这句话登出去。”
对于为何做出下流手势,曾某表示遇到这种事其当时的情绪没有错,而做出竖中指的手势是为表达自己的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