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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8日讯(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林玥 杨江萍)7月26日,由琼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该市法院开庭审理,梁某某因醉酒驾驶撞伤2人,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当庭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21时50分许,梁某某在一个小饭馆参加朋友聚会,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返回家中,在途经嘉积镇爱华东路海燕宾馆对面路段时,因醉酒导致视线模糊,控制、判断能力减弱,因而撞上在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导致了摩托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d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