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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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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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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该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海口除四害任务艰巨

  海口市地处南方沿海,属热带海洋气候,年均降水量1354毫米,平均气温24.5℃,相对湿度81%,地理环境适宜“四害”(老鼠、苍蝇、蟑螂、蚊子)等病媒生物繁殖生长。目前,我市在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各单位预防控制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足、经营服务市场混乱等问题,使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无法达到国家标准。在全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制定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专项法规。它既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的基础条件,又是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经反复研究终出台施行

  根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市爱卫办成立了起草小组,并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和市法制局提前介入调研、起草工作。2010年4月,组织有关人员赴广州、石家庄、郑州等城市学习考察。经反复研究,起草法规草案。前年下半年,将法规初稿送省、市、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草案提请2011年7月29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去年8月31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公布法规草案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1年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办法草案。2011年11月30日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实行单位责任制

  制定本法规的基本思路:一是明确市、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二是突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委会等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医院、饭店、宾馆、机场、港口、火(汽)车站、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三是实行病媒生物的综合预防控制,分别对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的措施、建筑物管线和市政管井设置防范侵害的设施以及药剂、器械的销售、使用等作出规范。四是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经营服务许可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保障公共安全、人体健康,遏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市场混乱的趋势。五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

  

  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为了明确责任,形成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序、齐抓共管的机制,办法规定,“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区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单位负责 全民参与

  “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单位责任不落实是目前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办法明确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对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作出规定。对医院、饭店、机场、港口、火(汽)车站、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垃圾处理场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对居民住宅及庭院、居民小区、村民居住区以及林区、农田、水库等区域或者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齐抓共管病媒生物 预防控制工作

  为了明确责任,形成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序、齐抓共管的机制,办法对市、区爱卫会以及各成员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明确市、区爱卫办的职权,便于其开展工作,办法规定市、区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新城区开发应规划 病媒生物防范设施

  我市地处南方潮湿多雨地带,病媒生物繁殖快、杀灭难度大。为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提高防控效果,必须实行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办法一是规定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消除积水、垃圾,设置防蝇窗、防鼠网,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运输封闭化以及机械、生物、化学等办法灭杀等措施。二是规定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三是要求市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适时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四是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的销售和使用、密度监测等作出规定。

  

  防制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遏制病媒生物经营服务市场的混乱趋势,办法设定了经营服务许可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规定市爱卫办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市、区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规定市、区爱卫办应当组织落实单位责任情况的检查、重点场所消杀情况评估,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市爱卫办要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区爱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协管员,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违反办法的单位将负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办法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二是规定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作出衔接性规定。四是对市、区爱卫办、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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