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3日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敖日丹)记者23日从海口中院获悉,该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近日对一养鸡场是否该拆除的环保诉讼案一审宣判,驳回了养鸡户李某关于撤销海口市政府所作出的关闭并拆除养鸡场通知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政府认定李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鸡活动,在养殖过程中排放禽类废渣、生活废水,经过听证,作出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鸡场的通知》。李某不服该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省政府决定维持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决定。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院现场勘查,李某所建的涉案养鸡场的确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与永庄水库的河道距离较近。且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建蓄粪池时采取固化防渗漏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养鸡场在养殖过程中排放禽类废渣、生活废水仍存在向地下渗透及污染保护区水源的可能性。同时,海口市政府经过听证,符合法律程序。并且,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此,法院认为海口市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