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已获审议通过并予以施行。这意味着,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将按照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正式施行省级统筹。今后,参保者省内就医报销更加方便,也更有利于劳动者在省内不同市县间的流动。
目前,我省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均实现了全覆盖,比国家计划分别提前了2年和1年,而随着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现,工伤、失业、生育三项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的准备工作也已就绪,我省即将于今年起在全国率先实现上述保险省级统筹。
□本报记者杨杰 通讯员段晓晖
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统一为26万元
按《办法》要求,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水平。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从业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封顶线方面,目前全省各市县封顶线为13万—26万元不等,《办法》正式明确,今后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26万元。
从业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退休人员统一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同时,全省将执行统一的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费分担比例,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将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全省缴费费率统一为单位8%加职工2%
《办法》规定,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包括了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统一。
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标准,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缴费基数方面,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由用人单位缴纳。此外,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逐步实现省内医疗保险“一卡通”
《办法》明确,以2011年底省本级个人账户划入水平为标准,统一全省个人账户划入水平。
同时,全省还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按各地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滚存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实行省级统筹后,基金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省级调剂金按比例弥补。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应由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补足。
在统一缴费标注、待遇水平的基础上,我省还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流程,逐步统一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各地现有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办法》规定,要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省内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及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