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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9日讯(记者余加亮 通讯员李嘉华 郭城)屯昌县某公司一员工郑某,指使他人(在逃)模仿该公司仓库管理员陆某等人的签名,伪造虚假公司退货单据冲抵货款谋私利,事后主动投案自首。7月6日,经秀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郑某于2008年12月开始在海南某贸易公司工作,负责给各市县的客户送货和从客户处收货款的工作,2009年6月到8月期间,郑某利用为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模仿管理员的签名,伪造比实际退货品种或数量增加的虚假公司退货单,再采取将此虚假公司退货单冲抵货款的手段,先后侵占公司货款共计3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销。2010年11月25日,郑某主动投案,并退回赃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