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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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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幼女
恶男伏法

  本报7月29日讯(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刘佳)2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强奸并杀害幼女罪犯陈有强被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陈有强于1996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3年刑满释放。

  2010年12月28日17时许,陈有强骑摩托车到屯昌县西昌镇西昌小学附近路段,以用摩托车载该校女生王某回家为由,将王某带到西昌镇里仁村路段一橡胶园里实施奸淫。王某大声呼救,陈有强遂掐住王某的脖子,继续实施奸淫,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然后,陈有强用树藤勒住王某的颈部,将王某的尸体丢弃在附近的草丛里。随后,陈有强骑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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