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后便并非如此。有这样一对夫妻,因妻子患病遭到丈夫抛弃,无奈妻子只好带着幼子艰难生活,期间,丈夫不闻不问形同陌路。为了继续生活,妻子最终走上维权之路,起诉丈夫支付母子二人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抚养费,但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本期《今日开庭》为你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陈延鹏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邓静瑜/文 陈元才/图
妻子反映 患病后被丈夫冷落
2008年,市民李艳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大自己6岁的占先亮。不久后他们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9年初,李艳红怀孕了,2009年6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3个月后,李艳红生下儿子小宝。
李艳红说,孩子出生后,她被检查出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有可能传染家人,占先亮因此对她日渐冷漠。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她住院治疗,后来她的病经过检查没有传染性,可以继续工作生活,只不过需要定期到门诊治疗。
按照李艳红的说法,她原本以为一切会好起来,可占先亮却早已另作打算。为了和她彻底断绝关系,2010年底,占先亮称为了工作要搬走,于是收拾行李偷偷回到了海口,此后音讯全无。后李艳红经多次寻找,才发现占先亮在海口投资60万元与别人合开了一家公司。她回到海口后明白了一切,于是抱着小宝找到他的公司理论,双方冲突不断。
李艳红说,如今恢复以前的家庭生活已经没有希望。因为有病在身,还要照顾小宝,只能四处借钱生活,占先亮对此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她只好通过法律援助部门求助,后来她一纸诉状将占先亮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她们母子的抚养费,并分割共有财产。
丈夫解释 要钱分财产没理由
对于妻子李艳红的起诉,占先亮也有自己的说法。他称,他们结婚后一直生活很好,但李艳红被查出患病后就跟变了个人似的,虽然他没有计较,但李艳红却变本加厉。他回到海口开公司李艳红是知道的,这也是为了他们以后有更好的生活,可是李艳红三番五次到公司闹。
占先亮说,起初,李艳红到他公司的墙上写抵毁公司的语言,还诽谤、辱骂他和公司的业务联系人、合伙人,动辄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危机,负债累累。后来,她还恶意在网络上攻击他的家人。如今,他们已经无法再生活在一起。可李艳红总是对他纠缠不放,在自己明明可以工作生活的情况下,还让他给她10万元的抚养费、分割负债累累的公司财产。更让他感到可气的是,在他的母亲抚养孩子期间,她未出过一分抚养费,现在她强行把孩子带走却要他出抚养费,没有道理。
另据占先亮介绍,他曾提出要求抚养孩子同时无需她出抚养费,她不同意,甚至都不让他去探望孩子。所以,李艳红现在向他要钱没有任何理由。
法院判决 应支付母子抚养费
今年4月23日,美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占先亮支付小宝抚养费6400元。关于李艳红主张占先亮支付给她10万元抚养费和分割占先亮公司财产等主张被法院驳回。李艳红不服,后上诉到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认为,自2011年7月始,李艳红独自抚养孩子,占先亮没有支付抚养费。李艳红与占先亮自2010年12月15日分居生活,而李艳红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按医嘱还需对继发性肺结核继续治疗,且在抚养小孩,占先亮应予承担扶养费。但关于李艳红要求分割占先亮公司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8月13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判占先亮支付小宝抚养费1.4万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占先亮支付妻子李艳红扶养费6万元,同时驳回了李艳红关于分割占先亮公司财产的诉讼请求。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夫妻没离婚一般不能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海口中院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纠纷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父母对子女和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占先亮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应该支付对孩子小宝的抚养费和妻子李艳红的扶养费。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些特殊,因为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案中能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占先亮持有公司60%的股份,而至今公司的股权份额没有变化,即他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另外,李艳红称她患过双肺继发性结核需要继续检查治疗,占先亮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所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并不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准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二种情形。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