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海南省地税局要求,我局将在2012年10-12月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是代扣代缴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为了使扣缴单位自行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受到处罚,决定在检查前由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对象
所有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较大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自查自纠内容
(一)是否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向地税机关进行明细申报。
1.是否将所有从扣缴单位取得收入的个人纳入申报范围;2.是否将上述个人从扣缴单位取得的所有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3.是否存在扣缴单位替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缴情况:
1.扣缴单位在向员工发放实物收入的情况下是否并入工薪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2.扣缴单位在向员工低价或者无偿分配住房或者产品的情况下是否并入工薪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3.下列收入是否计入工薪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超过实际差旅支出或没有差旅记录的报销费用;(2)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三险一金”;(3)发放的住房、交通、通讯等各种名目的补贴、奖金、津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扣缴情况:
1.扣缴单位以各种方式向股东分配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股息、红利所得,如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派发红股等,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股东或投资者及其近亲属占用企业资金,长期不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扣缴单位向个人的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者是否足额缴纳税款,对高收入的员工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如厨师等)。
(五)扣缴单位是否按《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的规定扣缴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演艺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自查自纠时间段
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至8月。
四、自查报告提交时间
各自查单位需于2012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区局(税务所)报送自查报告,内容包括:1、《个人所得税扣缴自查报告表》(分别按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1—8月填报);2、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外籍人员纳税情况;3、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改正情况;4、其它需说明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扣缴自查报告表》请在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下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宣传报道/通知公告/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告)。
五、自查自纠政策
(一)扣缴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专项检查工作,充分自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严重以及拒不接受检查或纠正的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或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希望广大扣缴单位珍惜自查机会,按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扣缴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如遇到难点、疑点以及政策不清等问题,可咨询。咨询电话:68513485(龙华区局业务室);65303262(美兰区局业务室);65871703(琼山区局业务室);68648730(秀英区局业务室);66770351(大企业管理局业务室);66818830(保税区局业务室);66770490(高新区局业务室);68595186、68595086(海口局所得税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