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延鹏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邓静瑜
爱车被砸物品失窃,盗贼逃之夭夭,车主找物业公司索赔,但对方通常会告知:收的停车费是场地费,车内物品被盗不应该找物业。哪些属于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本期《今日开庭》将通过一则案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小偷砸破车窗拿走电脑
2011年3月20日晚上,车主莫成功开私家车来到龙昆北路景瑞大厦,并将车停放在大厦楼下的停车场。存车时领取了物业公司发放的停车卡。
景瑞大厦的停车场进场时不收费,离开时三小时以内收费三元,超过三小时增加收费。在该大厦停留一段时间后,莫成功准备开车离开,但来到车前却发现车窗被人砸烂了,放在座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莫成功当即向金贸派出所报案,并报保险公司。
他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是收费停车,就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于是他找到该大厦物业公司索赔车窗和笔记本电脑的损失,但物业公司称只赔车窗。
莫成功决定告物业公司,他认为,事情完全是物业公司的不负责任引起。这一事实,派出所的回执单和自己的妻子都可以证明。
物业称车内物品不该赔
对于莫成功的要求,物业公司不同意。他们认为,停车卡上注明的内容和双方只是场地临时租赁的关系,都充分说明物业公司有理由不赔偿,他们收取的费用只是场地费而不是保管费,车主丢东西或汽车受损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莫成功究竟有没有丢失笔记本电脑没人知道,警方的回执单只是立案调查而已,并不是破案结果。虽然她的妻子出具证明,但证明根本没有可信度。退一步说,即使车里真有东西丢了,也不该由物业公司负责,因为他没说过要物业公司看管,如果真有什么贵重物品需要物业公司看管,那么也绝不仅仅是收几元钱的停车费而已。
法院判决物业只赔车窗
屡次协商无果后,莫成功将该物业公司告上龙华法院,今年上半年,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只赔车窗维修费755元,法院认为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车内有笔记本电脑。对此判决,莫成功不服,并上诉到海口中院,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要求该物业公司道歉。
海口中院查明了莫成功车窗被砸失窃,金贸派出所立案调查等事实。法院认为,莫成功将车停在停车场,物业公司对此收费,双方间已构成有偿保管合同,这个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有效合同。
物业公司保管的物是莫成功的汽车,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汽车的安全,所以车窗受到损坏,物业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对于车中的相关物品,莫成功停车时未告知物业公司保管,所以物业公司没有保管责任。不管车内是否存放着电脑,物业公司对电脑的损失都不应予以赔偿。
9月4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这桩官司最终以物业公司赔偿莫成功的车窗玻璃而结束。
(案中人物为化名)
以案说法
车内物品受损索赔
要有保管合同关系
海口中院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保管合同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是物业公司对车内物品有没有保管义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莫成功将车停在停车场,物业公司对此收费,双方就已经形成有偿保管合同,该合同的寄存人是莫成功,保管人是物业公司,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所以合同有效,如车辆发生损坏或丢失,有保管义务的物业公司就应承担责任。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车内物品,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莫成功在停放车辆时已将车内物品情况告知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已接收对该物品的保管,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对该车辆中的物品已形成了保管关系。因此,无论被保管车辆中是否存放着电脑,物业公司对该电脑的损失都不应予以赔偿。莫成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存放在保管车辆内的笔记本电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