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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业税收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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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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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业税收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建筑安装业税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省内省外临时来海口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检查时间

  自查自纠阶段:由辖区主管税务局通知检查对象于2012年12月20日前到辖区所属主管税务局领取《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自查报告表》,于2012年12月2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将自查表报送辖区所属主管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局负责《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自查报告表》的发放、回收登记工作,并将回收的自查报告表进行汇总,报送本局检查小组。

  检查实施阶段:2012年12月25日开始各主管税务局检查小组负责对其辖区内建筑安装业单位进行地方税收专项检查,2013年1月30日结束,届时市局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抽查。

  总结上报阶段:各主管税务局要对此次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应缴税款及实缴税款等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工作总结于2013年2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法规科。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量化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①工程结算方面的检查。一是根据施工合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定其实际应税收入,并与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实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将预算定额和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与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实其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二是收入成本配比检查。通过施工成本,检查其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的情况;检查附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的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核实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三是对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工程项目,检查其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检查其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有无将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无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②价外费用的检查。将施工合同奖励款与甲方拨付款核对,核实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一并申报,有无将此项收入直接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③其他应税收入的检查。一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二是有设备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三是有分包业务的纳税人,纳税人和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四是工程完工后余料、残料的变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五是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否一并申报。六是有无将收入以红字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借方等以收抵支现象。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检查各类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对号码连续、重号、频繁出自同一建材公司(厂、商店)、金额较大等异常材料采购发票应进行真伪鉴别,并进行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存在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假发票等虚假购进、虚列材料成本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核实其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按项目、分年度进行归集收入、成本、费用。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重点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4.其他涉税问题

  (1)外埠施工企业的检查。一是核实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施工证明,检查是否全额缴纳各项税款。二是对已撤回原地,无法准确核实应税收入和纳税款的,将已掌握的施工合同、施工收入、纳税情况等信息反馈给企业所在主管税务机关。

  (2)关联关系的检查。检查甲方的实收资本(股本)、乙方实收资本(股本)和相关协议,从而确认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结算价款是否公允,是否转移利润。如果是关联企业,看借款利息、施工价格(偏低或偏高)、替对方承担费用等项目,是否存在不应承担项目的列支、超标准列支、过高或过低定价等人为调节利润问题。

  四、检查要求

  各检查组下户检查要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市局检查组将行重点抽查。

  五、检查处理

  本着规范和严格执法的原则,在2012年12月25日前自查自纠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欠缴税款的,免予处罚;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2012年12月25日)内申报缴纳欠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区(分)局应按照《征管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偷逃税款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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