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晚报社 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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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末,海南德海公司(简称)在海口成立,但2年后便因经营不善注销了,该公司负责人张雨绮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以口头协议方式把一套房子卖给了市民李勤。现今,李勤已住了20多年的房子仍无法过户,对方连人带公司音信全无。无奈之下,李勤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本报记者陈延鹏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邓静瑜/文 陈元才/图
买房者
买完房才知道卖房公司已注销
1989年6月,海南德海公司在海口成立,该公司在义龙东路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作为办公场所。1992年4月,现已年过花甲的李勤认识了比自己小11岁的该公司负责人张雨绮,对方称要把公司的房子卖给她。
李勤正好打算买房,所以张雨绮把房产证拿给她看后,她们约定以13万元的价格成交,李勤付款后,张雨绮出具了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把房产证原件一起给了李勤。
几年后,她突然想到房子的产权证还是海南德海公司的名字,于是立即去找张雨绮,然而此时张雨绮已经联系不上,她只好又去查询海南德海公司,结果发现这家公司早在卖房的前一年就已经注销了。
直至2010年,李勤仍找不到对方,于是拿着购房的收据和房产证到房管部门咨询过户,但工作人员回复,这种情况根本无法办理过户,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李勤得知当年的海南德海公司是山东一家建筑公司作为股东成立的,于是她于今年将张雨绮和该建筑公司一起告上龙华法院,要求过户。
一审
公司已注销口头协议无效
法院一审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原海南德海公司已于1991年3月21日因无法开展经营活动而亏损,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负责人张雨绮已无权对海南德海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而李勤是在该公司注销后,以向公司购房名义买的房,且盖公司的章。所以她和张雨绮达成的口头购房协议无效。
如今,李勤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她所有和要求张雨绮、上述建筑公司继续履行房产过户办证义务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今年6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勤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
二审
公司向购房者过户房产证
一审败诉后,李勤又继续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期间,查明了李勤在1992年购买已注销海南德海公司房产,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有该房房产证原件等事实。海口中院认为,海南德海公司注销后,涉案房产应该由山东的这家建筑公司承继,海南德海公司无权处置。但李勤并不知道海南德海公司已注销的事实,属于善意取得人。
此外,李勤已经居住使用该房屋20年之久,拥有房产证原件,已经构成实际占有居住,而山东这家建筑公司也从没提过异议,应视为对购房协议的追认,李勤与该公司形成实际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李勤与张雨绮的口头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11月27日,海口中院判决撤销了龙华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山东这家建筑公司一个月内向李勤履行房产证过户义务。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