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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7日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余德厚 杨小莉 王兵)李某某和陈某某因没有钱买毒品,便持刀抢劫一家首饰店。记者7日获悉,陵水县法院对这起抢劫首饰店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陈某某均被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2月28日13时许,李某某和陈某某到陵水县椰林镇新华路“黄记”首饰店内观察踩点。第二天下午14时53分,陈某某和李某某持砍刀、水果刀等,蒙面进入“黄记”首饰店,用砍刀砸碎金手镯柜台,抢走7个金手镯和1条金手链,在逃离至首饰店门口时,遗落了一把砍刀和一条金手链。
抢劫得手后,陈某某分得5个金手镯,卖得10000元;李某某分得2个金手镯,卖得5000元。
去年5月24日,陈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