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7日讯(记者光明 实习生陈晓林)从省商务厅了解到,我省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药品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到2015年末,全省药品销售总额达145亿元,年均递增10%以上。
连锁药店须超零售店半数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省的药品流通行业存在着行业布局欠合理、集中度低、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滞后等因素,导致总体流通效率低。《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全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形成网络布局合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城乡居民用药安全便利,以及满足公共卫生需要的药品流通体系。培育3~5家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药品流通龙头企业,20家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中型药品流通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作发展格局。
《规划》同时明确,优化药品零售网点布局,加大药品连锁经营的推进力度,提升连锁药店销售额的比重,使连锁药店数达到全省零售门店数的一半以上。“十二五”期间,在海口地区规划发展1~2家年配送额10亿元以上大型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在我省东、南、西、中部规划发展4~5家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在未设立配送中心的市县建立本级药品配送网点。
每个村委会可开1家药店
《规划》要求,各市县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实际,组织药品流通网点具体规划布局,使药品零售药店辐射全省各市县、各乡镇、各个社区、各主要旅游区。新规划发展的零售药店以连锁零售药店为主体,到“十二五”末,全省药品连锁门店发展数1500家以上,逐步发展成为零售药店的主体。市县主城区零售药店的规划数可按2-2.5家/万人予以设置。海口、三亚以及东部相对发达的市县,城区可适当提高到2.5-3家/万人的设置标准。
农村地区药品零售网点主要设置区域为乡镇政府、集镇所在地,以及距集镇较远的村民聚居地。农村地区药品零售网点规划数可按1.5-2家/万人予以设置。市县现有主要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增药品零售网点。距主城区2公里以上、居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新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可根据市场需求,规划设立相应的药品零售网点。
市县城区新规划发展的药品零售网点,其间距离不低于200米;乡镇政府和集镇所在地不低于500米;每个村委会或2000人以上的自然村可开办1家零售药店。对于偏远城乡街镇药店的设置,要与当地医药机构设置相适应,与群众用药需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