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9日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胡坤坤)林某在广东购买毒品后,安排郭某、杨某、林某仔等人负责接应,将毒品偷运至海口,并藏放、贩卖毒品。记者今天获悉,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某等9人运输毒品一案,此案结果将择日宣判。
两地接应运毒贩毒
29岁的郭某是广东省湛江市人,2011年7月至10月1日,林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徐闻县购买毒品海洛因、冰毒、“K粉”后,由郭某在徐闻县负责将毒品送给林某仔,由林某仔驾驶自家船只运送至海口市,再由杨某在海口负责接收毒品并存放在租住的金盘路海马花园、金碧雅苑等处,后根据林某的安排将毒品贩卖给陈某及“文昌弟”(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并在收取毒资后交给郭某带回徐闻县,或由杨某自己带回徐闻县。从10月2日起,杨某回徐闻县负责运送毒品给林某仔,由郭某在海口市负责接收、藏放、贩卖毒品及收取毒资。陈某从林某处购得毒品后全部用于贩卖。
自2011年8月起,陈某向林某购得冰毒、海洛因、K粉等毒品后,分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孙某忠,孙某忠在购得毒品后,陆续在定安县贩卖给“黑奇”等吸毒人员;后陈某又分多次直接或指使刘某将毒品贩卖给王某发、“阿龙”等人。
随身带枪防人抢货
2011年,林某将一支银白色的仿六四式手枪和五发子弹交给郭某藏放在家中保管。郭某将该五发子弹用白色纸巾包住后和手枪一起用摄影机的外套包装好,后藏放在位于徐闻县海梅南路卧室电视柜的抽屉里层。运送毒品给林某仔的时候,林某、郭某分别携带该手枪和子弹用于防止别人抢货。经鉴定,该手枪构成枪支,具有杀伤力,该五发子弹系制式六四式军用手枪弹。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9045克、甲基苯丙胺6000克、氯胺酮1500克。此外,郭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及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郭某刑事责任;杨某非法贩卖海洛因8710克、甲基苯丙胺4000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某仔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海洛因8710克、甲基苯丙胺4000克,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陈某、孙某忠等人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