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进行了修正。正确把握法律精神,对纳税人避免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避缴纳税款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刑法应把握的要点是:
1.“偷税罪”改成了“逃避缴纳税款罪”。罪名提法有所改变,但所指的违法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改变。
2.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主要有虚假申报与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有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申报,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3.追究刑事责任。修正后的刑法,对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的法治精神。
(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