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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向物业索还停车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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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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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主人”未定
业委会向物业索还停车费败诉

  □本报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 钟文渊 邓静瑜/文 陈元才/图

  因小区地面停车位权属不清,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订合同称收取的地面停车费由物业保管。然而,签订了合同,业主们又认为地面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共有道路和绿地,因此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地面停车位的费用,应该归业主们共有,于是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欲向物业拿回小区地面停车费。

  1

  地面车位权属不清引发争议

  海口市海甸五东路福海新城小区是衍宏投资公司所开发的楼盘。2004年,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后,小区的物业开始由衍宏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物业公司每月向在小区地面停车的业主收取90元的停车费。

  2010年12月,福海新城小区选举成立海口市美兰区福海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11年9月25日,福海新城业委会与衍宏物业公司签订《福海新城物业服务合同》,聘请衍宏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由衍宏物业公司收取,其中,物业管理费包括每月收取每辆车地下停车费150元,以及地面停车费90元。

  另外,该合同中还注明,由于地面停车位归属开发商存在不同意见,地面停车费收取后由物业保管,待归属问题理清后,再签订补充协定。

  2

  业主称公用地停车费归业主

  然而,由于地面停车位归属存在争议,小区业主们认为地面停车位是占用了公共用地,停车费应该归业主们所有,于是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衍宏物业公司返还其所收取的地面停车费。

  业委会认为,不是福海新城所有的停车位都应交纳停车费。事实上,福海新城停车位分为开发商所有地下停车位、开发商自有但已出售的停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上业主共有停车位三种。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物业公司并未收取停车费,而只是按停车位的面积大小收取物业费;衍宏物业公司对开发商未出售而业主使用的地下停车位代开发商收取停车费;然而,对于地上占用小区道路及绿地的地上停车位,衍宏物业公司并无收取停车费用的权利。

  根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福海新城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已包含在物业服务项目之中,物业公司无权就停车管理服务单独向小区业主收取。对于占用小区道路和绿地的停车位,物业公司是代全体业主收取占用小区道路绿地的停车费,该停车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该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

  3

  物业称地面停车位有偿使用

  而衍宏投资公司和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和业委会签订的《福海新城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费和停车费的收费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业主对地上停车位是有偿使用,理所当然应当缴纳停车费,因此,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合理合法。

  在该合同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中明确规定停车费是物业服务费的一种,也明确约定了福海新城的物业服务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由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

  此外,物业公司还表示,根据《福海新城物业服务合同》该条清楚表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尚处于待定状态,并未确定归业主共有,而因地上停车位权属不清,业委会无权主张返还停车费。

  4

  业主没有要回

  地面停车费

  美兰法院一审认为,衍宏投资公司虽已将小区地下停车位有偿出让给小区业主,小区业主拥有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但根据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拥有地下停车位的小区业主仍然每月要交纳停车费,因此,在该小区停车位停车应交纳停车费。

  另外,衍宏物业公司每月向在小区地面停车的业主收取90元停车费,该费用应为物业服务费的一种。

  此外,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尚不明确,依合同约定,小区停车费应由衍宏物业公司保管。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海口市美兰区福海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海口市美兰区福海新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继续上诉,2012年12月10日,海南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该案地面停车费为保管费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对于停车费的性质现在基本上通说有两种性质:一为车位或者土地使用费;二为保管费用。

  我国法律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停车费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是“地面停车费用应为物业服务费的一种”也就是属于保管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这就是有偿保管,一旦业主的汽车出现被盗或者损害,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陈剑律师还建议,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没明确规定停车费的法律性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对业主们所共有停车位的归属可以通过双方约定而明确下来,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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