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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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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幼产科今起先诊疗后付费

  从省卫生厅获悉,从3月21日起,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产科正式试点执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愿意参加该项服务的孕产妇,只需在入院时与院方签订承诺书,便可先行接受诊疗,出院时再一次性结清自费承担部分费用。自此,海南省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改革拉开序幕,省卫生厅表示,将根据试点情况,在全省逐步铺开此项服务。

  住院费用一次性结清

  先诊疗后付费即患者在门诊、急诊诊疗时,先预缴一定额度的押金,待所有诊疗过程结束后统一进行结算,无需在接受每项诊疗服务时往返于各楼层之间单独缴费,这种“一站式”结算的支付方式,大大简化了就诊流程,减少了患者排队次数,节省了诊疗时间。而在患者结清费用之前,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

  考虑到患者群体的特殊性,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产科在推行优质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构建生命“绿色通道”。从3月21日起,凡在该院产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后,即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病人如果不愿意参加此项服务,可在出入院办理处缴纳住院押金。参加“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后,产科将根据孕产妇花费大体费用,每天向病人打出费用清单(一日清单),在临近出院1—2天时,管床医生或护士将预先向住院处查明孕产妇个人应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及时告知孕产妇或家属,以备孕产妇或家属筹款结账,但住院期间不再以任何理由催促孕产妇或家属交纳住院押金。

  省妇幼保健院提醒孕产妇及家属,入院时,孕产妇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证(社保、城镇、农合)、结婚证(办理出生证用)、准生证等医保部门要求提供的报销所需证件,以便办理医保报销和出生证等相关手续,以上证件在住院期间由医保办统一管理。符合报销的参保孕产妇,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孕产妇,出院结算时须向医院支付所有住院费用,可以医保报销的孕产妇可携带报销凭据回到原当地参保单位办理报销。孕产妇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可到医保办领取暂存的医保证等相关证件,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困难家庭可分期付款

  省妇幼保健院医务科负责人介绍,对于一些家庭确实困难的孕产妇,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镇(街)民政部门公章后,到医院申请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协议,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原则上延期或分期还款时间不超过1年。

  此外,孕产妇在不办理相应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未结清住院费用,今后将不能再享受省妇幼保健院的“先看病、后付费”服务。同时,医院将向患者所在地的医保部门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全区(市)范围内不享受医保、新农合报销待遇。在必要时,医院也可根据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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