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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屋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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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9.6万元资助
志愿者劝阻
不文明交通行为
文化部门查处
一批非法出版物
为纳税人解难题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
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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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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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税局提醒:
销售房屋不开具
发票举报有奖

  近日,海口市地税局发布通告,规定,销售房屋不开具发票举报有奖。同时对不开具发票,造成少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经查实,除补征少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依法从重罚款并在媒体曝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条“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房屋买卖交易的卖方收款时须如实开具税务机关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分次收款的每次也应如实开具正式发票。对不开具或以收据开具的,或以开具收据而不作或少作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经查实,除补征少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依法从重罚款并在媒体曝光。

  房屋交易的买方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对不开具正式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68595100。

  (税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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