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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院长受贿后自首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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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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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收受老板好处费8万元
福利院院长受贿后自首被判3年

  本报4月15日讯(记者谈星余)大专文化的邓某原任海口市社会福利院院长,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7次收受一家公司老板好处费共8万元。之后,邓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记者今天获悉,秀英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2年10月,邓某主动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7次收受邓某斯好处费共8万元的事实。到案后,邓某退缴全部赃款8万元。

  经法院查明,邓某自2006年5月至案发前,一直担任海口市社会福利院院长职务。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7次收受海南丽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斯的好处费共8万元。

  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邓某斯为感谢邓某同意将海口市社会福利院9号楼儿童康复训练基地土建改造工程项目交其承建,并希望以后能承建更多海口市社会福利院的项目,送给邓某2万元好处费。

  庭审中,邓某的辩护人提出,邓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赃款8万元,邓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请求法院对邓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某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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