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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5日讯(记者谈星余)在车站等车时,韩某某看见了正拿着手机拍摄的王某某。韩某某以为被王某某偷拍了,便和他争执起来,并将其打伤。1月7日,海口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现年28岁的韩某某出生海南省文昌市,是海口观海大酒店的一名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012年7月6日12时许,韩某某在海口市龙昆北路新温泉公交车站等车时,看见了正在用手机拍公交车站广告牌的王某某,然而,韩某某以为王某某是在偷拍他,于是便和王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打伤王某某的左眼。
经鉴定,王某某左眼被拳头击伤,致左侧上颌前臂及眶下壁多发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