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9日讯(记者李坤东)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将进一步强化。此次召开的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该条例修改的部分进一步强化了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水源保护等方面。
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加大
加大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二次审议稿指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及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此外,条例二次审议稿还提到,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造坟墓;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地面以下深埋。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点、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饮用水水质要满足居民所需
条例二次审议稿明确: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改用其他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居民饮用水需要。此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执法权的部门处理。
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最少罚2万
水源保护仅靠宣传或引导是远远不够的,强化监管、明确法律责任,尤其是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必不可少。记者注意到,条例二次审议稿在法律责任上作了细化。 (下转4A版)
(相关报道见4A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