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9日讯(记者赵莎 特约记者周平虎)省交警总队近日明确:对生产、进口、销售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自5月21日起,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在2013年7月1日(含当日)后生产、进口、销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对转入日期在2013年5月20日(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和转入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应予办理转入登记。超过上述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移或变更转入登记和转移或变更转出登记。
在办理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审核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应合格,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省政府通知明确,各市县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试行对持黄色标志(即黄色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违章处罚等交通管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各市县交警部门对因大气污染防治确需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的,应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