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出规定。
户外设置物的乱设置、不整洁、不安全、不规范等现象,是影响城市容貌的重要问题。法规要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设置物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规定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置物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对破损、污浊、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安全检查。
在规定时间内启闭景观照明
景观照明是城市的亮化、美化工程,为了加强景观照明的管理,《规定》要求“景观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公共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要求“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启闭景观照明设施”。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 。
针对部分专业洗车场占道洗车、污水横流等问题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现状,《规定》要求,开设专业洗车场应当符合专业洗车场专项规划。开设专业洗车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洗车场干净整洁,设置沉淀池收集废弃物,不得占道进行经营活动。
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划设临时停车场
为解决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严重不足,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规定》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职责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授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影响评估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将统一划设的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交由社会主体进行日常经营、维护。同时,对违反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垃圾不按照规定处置以及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等问题,对城市容貌影响很大。《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进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规定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车辆进入市区运输提供时间等方面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