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布
本报8月6日讯(记者吴跃)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两法规全文见今日本报)。
议事规则首出台
“这标志着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1950年海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首次围绕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则》包括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审议工作报告和审查计划、预算,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发言和表决,涵盖了代表大会履职的各个方面。
据了解,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市一般参照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和召开代表大会。对于遇到一些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具体问题,只能照经验、按惯例,甚至是凭感觉办事,不仅随意性大,很不严肃,而且可能程序违法。制定议事规则,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具有强大推动作用,不仅有利于市人大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
遏制占道经营行为
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症。《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销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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