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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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新增加的法律条文。根据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不常发生,但是报假警的情况却已成为家常便饭。海口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一名负责人介绍,根据近几年的统计,110每天接警量在4000起左右,三分之一是骚扰电话,其中就有接到报假警的。虽然报假警没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么严重,但有些人在多次报假警后就有可能把“事情”说得越来越严重,最终触犯刑法。
其实不管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报假警,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外,更为直接的危害是造成社会恐慌和浪费警力。
“有人持枪闯入金鹿花园17栋一户人家抢劫,请赶快营救!”2010年2月21日上午,海口琼山警方接到报警后,10多辆警车载着数十名民警从四面八方向金鹿花园集结,持微型冲锋枪和手枪的民警很快将小区围得水泄不通,小区内不少居民还因此撤离。最终警方确定,原来是一名16岁的年轻男子报了假警。之后,现场民警不得不对在场的居民进行安抚。
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家属区派出所的钟警官说,每次“报假警”发出后,都会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警方每次都会出动大量警力进行排查,甚至在排查的数小时内,涉案地的所有人员均需被清空,消耗了大量人力,还会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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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吃大亏
吴虹飞的辩护人陈建刚在其微博表示,吴虹飞本人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内容为对其行政拘留10日,期限为7月23日至8月2日,前面刑事拘留的时间予以折抵,并被处以罚款500元。
转为行政拘留对吴虹飞来说,可谓是“虚惊一场”,不用受到牢狱之灾。但是,其他一些同样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拘的人可没有这么“幸运”。
记者在百度搜索“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发现全国各地因为涉嫌该罪被起诉甚至被判刑的人还不少。
2003年3月17日至4月4日,刘壮先后6次在青岛的众多地点使用公用电话拨打海南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总机,称机场候机楼内有炸弹,勒索10万元人民币。每次接到恐吓电话后,机场都出动了大量的警力和工作人员值班,严重地扰乱了机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当年4月17日,刘壮在青岛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壮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拨打机场电话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机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已构成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8月3日下午,海南省海口市某职业学校学生李某,向大同路一快餐店拨打恐吓电话称:“我已经在你们店里放了两枚炸弹,餐厅很快就会爆炸!”打完电话后,他还先后两次到现场围观看热闹,最终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海口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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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谎言绝不是言论自由
有人认为,类似吴虹飞等人的行为只是个玩笑,只是口无遮拦一时冲动,进行处罚是阻碍了言论自由。但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处罚此类行为早有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对于“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陈剑认为,从法理而言,任何煽动、鼓励暴力行为的信息,都是任何一个正常的公民社会所不允许的,这跟言论自由完全不是一回事。因为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互相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在对私人权利和公众秩序的基本平衡基础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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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炒作不可没有底线
对吴虹飞的行为,有不少人认为她是自我炒作。
海南大学法学院的邹老师表示,过激言论往往扩散很广,且对公众有恐吓作用,或将以恐吓罪追究法律责任。但某些人却认为在法律上还未构成犯罪,想满足借此出名的私欲,以此造成“不能流芳百世,就遗臭万年”的轰动效果。这与社会导向息息相关,尤其是媒体应引导大众务实的人生观,而不是大家都想着“一夜成名”,不管好名声、坏名声都当成一种荣誉,错误的价值观势必导致错误的行为。
长期研究社会学的陈启明认为,这类事件的出现也应当引起社会各方对于当网络言论侵害到大众合法权益的时候如何应对的关注。
明星无论大小,都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尤其是在微博这样影响大的网络平台上。“言论自由”绝不是空洞抽象和无条件的自由,尤其是在网络平台上,这种负面的效果更是不确定、不可控的,所以身为公众人物,需要承担起基本的社会责任。就吴虹飞这一具体事件来说,也许仅仅是她发的一句牢骚引起的广泛社会讨论,但是这一类现象所反映出的系列问题却不得不引起人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