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虎和陈庆芝两家人共同租住了一套房子,虽然有各自的房间,但厨房却是共用的。然而,一天中午,一壶陈庆芝放置在厨房的开水,被年仅两岁的王小虎碰到并将其烫伤,这让本应融洽相处的邻居,一夜之间成了对簿公堂的仇人。
□本报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符晓玮/文 陈元才/图
A男童被烫伤家属状告邻居
王小虎及其父母与陈庆芝曾共同租住于琼山区府城镇迈瀛村26号3楼一套四室一厅的房子,两家共用一个厨房。2011年12月21日中午,陈庆芝和王小虎的祖母在厨房做饭,当时王小虎由其母亲照看,因其母亲要上厕所,便叫王小虎去厨房找其祖母,王小虎在经过厨房过道时,碰倒了陈庆芝放的一壶开水,致其被烫伤。
经海南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小虎所受损伤致双下肢瘢痕面积占体面面积9.2%,为九级伤残,随着自身生长发育,瘢痕挛缩将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手术切疤植皮。王小虎住院近两个月,花去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王小虎的父母认为,如果不是陈庆芝将开水放在那么容易被孩子触及的地方,儿子不会被烫伤。因此,王小虎父母一纸诉状将陈庆芝告上法庭。
B同房租户称家长看管不力
陈庆芝认为,她和王小虎两家共用三楼一间厨房,长期各从一楼打开水煮饭。当日,陈庆芝与王小虎祖母在厨房做饭,王小虎与其母亲在房间休息,王小虎跑到其祖母身边,要拿阳台上的食物,被祖母一推,后退碰到陈庆芝放在厨房的开水壶,导致其烫伤。
陈庆芝称,其祖母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祖母是主要责任人。两家做饭中,王小虎的父母王超威、吴涔涔夫妇放任孩子跑进厨房,显然也有过错。因此,王小虎一方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义务。
C家属称对方未尽注意义务
王小虎父母则表示,他们与陈庆芝两家虽然共用出租房内的一间厨房,每家有一个单独的灶台做饭,但厨房的通道共用。事发当天,陈庆芝从一楼打来一壶开水,把开水壶放在厨房过道上后,就出去拿拖把。当时王小虎的祖母正背身做饭,根本不知道陈庆芝将开水壶放在过道中间。而此时王小虎恰好趁母亲上厕所来厨房找祖母,无意中碰倒开水壶,被开水严重烫伤。
陈庆芝明知开水有烫伤他人的潜在危险,却将开水壶放置于厨房的共用通道上,显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据此,王小虎父母要求陈庆芝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4332元。
D法院称家属应担主要责任
琼山法院一审认为,陈庆芝应当知道开水有烫伤他人的潜在危险,陈庆芝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她对于王小虎的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年仅两岁的幼童王小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母亲疏忽,对其看管不力,导致其被开水烫伤,因此,王小虎及其父母对其造成的伤害也有过错。最终,法院认为王小虎及监护人和陈庆芝对王小虎所造成的伤害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陈庆芝赔偿给王小虎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7182元。
海口中院认为,王小虎的父母未尽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责任,具有监护过失,对年仅两岁的幼儿看管不力,致使其跑到厨房碰倒了陈庆芝家的开水壶造成烫伤,王小虎的父母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而且开水壶的放置位置毕竟在厨房,对比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事故的发生,王小虎监护人的过错要大于陈庆芝的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70%的过错责任,陈庆芝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即30%的过错责任。6月4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陈庆芝向王小虎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309元。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未尽监护责任也要担责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说,从本案可以看出,我们在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如对周围的人或者财物存在潜在危险时,要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避免他人或者财物受到损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作为未成人的父母,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如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物,以及自身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