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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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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诱购券?

  餐馆代金券、免费美容体验券、新店开业广告赠券、老店店庆折扣券、商场购物返利券……如今,各式各样的优惠券已经成为商家们招揽顾客不可或缺的促销方式。其中,固然有部分优惠券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然而,不少消费者在使用时却发现,这从天而降的“馅饼”,有时却很难吃到口。

  □本报记者 徐春兰

  购物限制多

  返利券

  上周末,家住义龙路玉河公寓的李丽,在一家超市消费满200元后拿到了两张50元的返利券。返利券上标有“此券可以抵用家居、百货休闲类商品”,此外,还用圆珠笔注明使用期限为“×月×日-×月×日”。

  几天后,李丽拿着赠送的这两张返利券前往超市购物。在进入超市前,她还特意出示返利券向导购员询问是否可以使用,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她开始进入超市消费。当天,李丽选购了一些葡萄、苹果、西瓜等水果、若干零食以及洗衣液、洗洁精等洗涤用品。在结账时,李丽拿出返利券,但收银员告知她,水果和零食不属于家居或休闲百货类,不能使用返利券,只能另外付现。

  家住海甸三路的刘虹也遭遇过类似的经历。前不久,她在一家超市消费,结账时收银员告诉她,她购物的金额为38元,如果购物满50元留下联系方式后,可以成为会员并获赠一张价值5元的返利券在下次使用。“您看还需不需要买点别的东西凑满50元?”在返利券的“诱惑”下,刘虹听从了工作人员的意见,再去选了一些商品凑满50元。

  一周后,刘虹再次来到该超市消费。当她拿出返利券准备抵现金使用时,超市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返利券只能购买文具、玩具。刘虹找遍全场,发现5元只能购买三支签字笔。谁知在付款时,超市工作人员再次告诉她,这张券需购物满20元以上才能使用。刘虹不得不又去买了些暂时不需要的商品。回到家后一算,刘虹才发现为了这张面额5元的返利券,她两次花费了将近40元。此外,由于之前留下了联系方式,她还时不时收到超市发来的促销短信,让她烦不胜烦。

  使用起来难

  代金券

  市民陈叶前两天在路上收到商家发的一张30元代金券,上面写着“吃火锅满100元即可使用”。“因为很多店的这种券都是有使用限制的,所以我还特意问清楚了代金券能不能当天抵用,他们告诉我结账的时候就可以用。”在得到肯定答复后,第二天,陈叶就带着家人前往火锅店用餐。

  陈叶说,当天他们共消费165元,符合代金券的使用要求,但结账时对方却说,这张30元的代金券不能抵用。她当场提出质疑,对方解释说,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没解释清楚,“团购的代金券可当天使用,然而送的代金券仅限下次使用”。

  对于这样的说法,陈叶显然很难满意。此外,陈叶说,她收到的这张代金券还可抵用一份肥牛或者肥羊,但结账时,收银员却以“用餐前没出示”为由,拒绝抵账。

  “他们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陈叶说,整张代金券上并没说明要提前出示,也没有说仅限下次使用。最后,这一餐下来,陈叶没得到任何优惠。

  无独有偶,市民郭华前几天在一家团购网站上团购了两张仅售69元、原价为160元的火锅店代金券。前往消费后结账时,他却被告知,代金券仅适用于菜品,不包含锅底、酒水等费用,而锅底、酒水等费用得另付50元现金。

  郭华称,当时团购网站页面上并没有标注“代金券只适用于菜品”的提示。虽然郭华很气愤,但最终拗不过商家,还是掏了50元钱。

  实为捆绑推销

  美容体验券

  走在街头,市民时常会遇到手持体验卡、打着免费体验旗号的推销员。两天前,市民赵敏在逛街时得到了一张美甲店的体验券宣传单,上面附有10元-50元面额不等的代金券。赵敏打算拿着50元的代金券享受一次,可到了店里才被告知,代金券只能抵用美甲的手工费和护甲油,指甲油、镶钻、画图案必须另付钱。

  黄妍妍是一名在校的大三学生,上周末她与同学逛街时,一名自称一家美容网站推销员的女孩发给她们两张体验卡,说是可以听美容知识讲座。对方一再强调是免费活动,黄妍妍和同学半信半疑地去了。

  两人来到体验卡标注的地点听了一会讲座后,美容师便邀请台下听众上台亲身体验他们的产品。讲座结束后,她们听从美容师的推荐,购买了一整套护肤产品。等两人回到宿舍一算才发现,一瓶洗面奶98元,一瓶爽肤水128元,一瓶保湿乳液208元。“比我平时用的还要贵一两倍,而且牌子还没有怎么听说过,也不知道会不会有副作用。”黄妍妍后悔地说。

  莫受小利“诱惑”

  提醒

  优惠券作为广大商家常用的促销方式,正逐渐被消费者接受。然而,并非所有看似折扣低、优惠大的促销活动,都如宣传所说的那般“单纯”。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消费者在使用各种优惠券时,需多注意辨别这是否是一些商家设置的陷阱,如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服务缩水、隐性消费等,建议市民不要贪图小利,为了获得优惠券而盲目消费。而获得了优惠券的消费者,在使用时,一旦发现存在价格欺诈等问题,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

  国贸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媛表示,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有时就是“霸王条款”,如果商家没有提前对优惠券、代金券的使用进行说明,消费者在使用时却无法使用,商家就违反了《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及《民法通则》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代金券”和“现金优惠券”其实是一种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单方面变更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据此提出损失赔偿。如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向消协和市消保委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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