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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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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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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关于《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解答(四)

  《聚焦大城管》栏目问:

  建筑垃圾应当如何处置?有哪些管理要求?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钱云岗答:

  建筑垃圾不按照规定处置以及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等问题,对城市容貌影响很大。《规定》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规范:一是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二是对建筑垃圾进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三是规定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车辆进入市区运输提供时间等方面的便利。四是对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聚焦大城管》栏目问:

  关于临时停车场与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钱云岗答:

  为解决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严重不足,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规定》一是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职责交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二是授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影响评估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三是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将统一划设的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交由社会主体进行日常经营、维护。四是对违反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聚焦大城管》栏目问:

  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钱云岗答:

  针对我市目前城市容貌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规定》专设一条,对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聚焦大城管》栏目问:

  为什么删除便民疏导点的内容?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钱云岗答:

  便民疏导点作为“五大整治工程”的成果之一,对引导流动摊贩集中经营、规范管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是临时性的、过渡性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将逐步消失;目前便民疏导点的设立、经营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各界存在很多质疑的声音;便民疏导点占用的多数都是人行道,不能作为固定的商业摊点加以管理,以小部分人的得利占用公共空间,不符合立法精神,所以取消便民疏导点的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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