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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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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房叔”
获刑11年半

  受贿275万

  广东“房叔”

  获刑11年半

  本报讯 昨天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广州“房叔”蔡彬受贿案在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蔡彬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60万。整个宣判过程未提及房产。在法庭上,蔡彬表示量刑过重,要与律师商量是否上诉。

  “房叔”庭上比较平静

  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披露,备受关注的“房叔”蔡彬受贿案昨天一审宣判。上午9时25分许,直播视频显示,被告人蔡彬被法警带入法庭。蔡彬表情比较平静,在法庭被告席坐下后,朝着旁听席张望了几次。9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彬自1993年起先后担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副局长,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局长、政委等职务,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

  一审获刑11年半

  审判长在法庭上宣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贿人陈俊杰、刘展文、蔡杰良的证言,证人时丽英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蔡彬的供述等证据。

  此外,法院认为蔡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成立,但是他通过家属主动交回赃款,从轻处罚,此前公诉机关对他有一个11年到14年之间的量刑,法庭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蔡彬自首的情节予以驳回。

  昨天的一审宣判持续了10分钟,9时40分,审判长正式宣判,被告人蔡彬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60万元,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275万元被没收并上缴国库。在被审判长询问是否会上诉时,蔡彬表示将和律师商量。    (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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