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省总工会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帮扶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其中包含困难农民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特定群体。帮扶具体项目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实物慰问等多种形式。
□本报记者 陈小毛
帮扶资金的使用限于4种范围
帮扶资金如何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上帮扶中心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六方面的帮扶。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上帮扶中心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等三方面的帮扶。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对临时救助档案内职工的帮扶。其他帮扶资金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基金章程、互助保障章程规定及捐赠者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同时,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办公设备添置、工作经费;其他与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活动无关的开支。
帮扶资金用于6种帮扶对象
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资金应用于6种以下帮扶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下岗失业、疾病、伤残、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严重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
因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因重症大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须有相关证明),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认为需要帮扶的职工。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帮扶资金的使用发放,必须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和工作程序,必须因困施助,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帮扶资金直汇
困难职工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帮扶资金一律采取大海 惠工卡结算,将帮扶资金直接汇入困难职工账户。
对于一次性给予生活、医疗、助学等临时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可以凭身份证件领取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
对于极少数因卧床等个人原因,不能前往帮扶中心领取的困难职工,可以由工作人员上门发放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帮扶的,帮扶中心应当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根据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将帮扶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对方账户;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案件诉讼等补贴式帮扶的,其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到帮扶中心领取现金形式的帮扶资金。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