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刘佳 程玲玲)万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长丰分所原所长刘某飞与母猪养殖农户合谋,贪污政府能繁母猪补贴款,并收受母猪养殖农户的贿赂共8000元。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判处刘某飞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省政府决定对万宁等六个市县的能繁母猪进行财政补贴。刘某飞的妻弟朱某标得知李某的姨父卓某正养猪,于是找其商量,约定事成后两人各得部分补贴款。因为卓某正的能繁母猪只有20多头,不够补贴标准,于是,朱某标便找到刘某飞帮忙,刘某飞让卓某正用后备母猪补充够头数,应付检查。
2011年8月,刘某飞帮忙应付完检查后,5万元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发放到卓某正账户,卓某正取款32000元交给朱某标,其中,朱某标得款27000元,刘某飞得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