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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29日9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北京市三中院对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经审核确认,上诉人冀中星为引发关注以解决自己的上访诉求,在山东省家中自制爆炸装置并乘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明知按动按钮开关会导致爆炸,为了使民警无法靠近,手持爆炸装置威胁民警并按压爆炸装置按钮开关,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