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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注册地址:海口市海达路天喜来公馆903房)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104946.00元、滞纳金6718.57元。我局对你单位的欠费行为作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地税社保限缴[2014]0101号)的决定。
由于你单位现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解缴上述欠费。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费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