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输入省外动物及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输入畜类拟隔离45天
本报1月20日讯(记者光明 实习生姚红燕)省农业厅对2009年出台的《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办法》(下称“修订办法”)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修订办法”规定,引入畜类隔离45天。
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省外输入的动物应当是本省以外种畜禽场输入的种用、乳用动物和禽苗,动物产品应当是在合格定点屠宰场屠宰的冷鲜产品。禁止从省外向海南无规定疫病区贩卖肉用活体动物、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等。
“修订办法”规定,在输入省外动物或动物产品启运前3天,应向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申报受理之后,方可启运,并按照答复书指定的输入口岸的专用通道进入本省。
输入动物运抵口岸时,所在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输入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货主或承运人在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派员监督货主实施隔离,并对输入动物进行规定动物疫病的抽样检测和做好隔离观察。畜类隔离45天,禽类隔离30天。隔离期满,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移动和投入使用。
另外,从省外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申报和取得《答复书》,擅自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从非无规定疫病区向国家无规定疫病区贩卖肉用活体动物、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被淘汰的种用、乳用、蛋用动物;发生规定动物疫病尚未解除封锁的疫区动物和动物产品;发生药物残留超标且处于查证核实期间的地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等,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严重后果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鉴于最近国内部分省市检出H7N9禽流感病原学阳性样品,为了确保海南无疫区安全,根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自2014年1月8日起暂停从岛外引入活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