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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8日讯(记者陈敬儒)1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2014年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提高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通知指出,为落实《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起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提高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