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十年
本报6月4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宋研)原秀英区教育局局长方某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款32.5万元。日前,秀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方某在担任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办理岗位调整、为校服厂老板的校服订购工作提供方便、为承建校安工程部分项目的相关人员提供便利的方式,收受林某、张某等9人贿赂款共计32.5万元。
2007年至2012年,林某经营的琼山教育服装厂负责秀英区学生校服的制作、供应。为了获得方某在其校服生意上的支持和关照,5年间,每年春节前,林某都给方某送钱,共计7万元。2009年至2012年,方某曾收受林某辉等人12万元为6名老师的岗位调任予以方便。2011年,林某福承建了秀英区教育局的林青小学教学楼重建和教学楼加固项目,为了感谢方某在其承建的校安工程项目上的支持,2011年春节前,林某福到方某家中拜访时送给方某5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林某福又到方某家中送上5000元。此外,在2010年至2012年间,同样为了感谢方某在校安工程方面给予帮助,张某洲、陈某林等人也分别每次送上1万到3万元不等金额的现金。
2013年6月6日,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方某有受贿行为。2013年8月9日,检察机关就群众举报的问题向行贿人林某进行调查中,掌握了方某涉嫌收受林某贿赂款16万元的线索。2013年8月11日,检察机关传唤方某接受调查时,方某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其收受林某贿赂款16万元的线索所针对的受贿事实,同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张某等人贿赂款共计16.5万元的事实。2013年8月11日,方某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退缴款项36万元。
庭审过程中,方某对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公诉机关也出示了任职文件、岗位调整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
秀英区法院认为,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3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