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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21日讯(记者李云川 特约记者宋洪涛 通讯员田和新)从省公安厅开展的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远程教学活动上获悉,在今年6月30日前按照相关原则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
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对正在进行立案审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省公安厅将对全省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