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商铺拿不到房产证!
市民陈颖看中一栋在建商场预售中的商铺,本以为交了钱签了合同,这商铺就属于自己了,没想到商场原是半拉子工程,不同政府部门不同时间审批的建设面积均不同,3年来一直办不下房产证,最后法院判决解除陈颖和商场开发商当初的购房合同。
□本报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买来商铺办不下房产证
2005年,某公司在市中心黄金地段开发了一个大型商场的项目,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外招商。2006年9月,陈颖花费1914183元购买了该商场一层的一间商铺,第二天双方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约中,双方约定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以陈颖为产权人的房产证交付给她,若延迟交付则从应交而未交付之次日起,每延迟一天赔付商铺总价款0.1%的违约金。
买下商铺后,陈颖没有用于自己经营,而是将商铺委托给公司经营管理,由公司向她支付租金。虽然商铺一直在赚钱,但公司迟迟未交付房产证,陈颖最后选择诉诸法院。
商场建设面积不断“膨胀”
2013年,龙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盖商场的土地是公司2003年从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小组办公室处竞拍得到的停缓建工程项目。2004年7月14日,市规划局给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允许建筑面积13157.49平方米。到了2005年1月31日,市建设局给公司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却是20093.32平方米。2005年3月15日,市规划局又在原来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上重新批注规划允许建筑面积22608.60平方米。而最后市房产管理局在同年给公司颁发的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上,房屋建筑面积是25763.15平方米。
最后,这个建筑面积不断“膨胀”的商场在2012年6月7日向市规划局龙华分局申报规划核实,因为送审材料缺少规划核实必需材料且违反规划设计方案,公司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无法办理房产证。
法院解除双方购房合同
陈颖在一审中请求法院确认商铺归自己所有,公司应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3284738元。而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公司与陈颖的合同。原审法院认为,陈颖和公司2006年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陈颖在签订后依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但公司今后能否办理房产证亦仍无法准确预计。龙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解除陈颖和公司的合同,公司向陈颖支付违约金562307.91元。
陈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她认为原审解除合同没有依法履行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2014年6月26日,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提出解除
以案说法
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提出解除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一是签约双方协商解除;二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三是约定解除的情况出现,市民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具体情况选择继续履行或者是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