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员工盛铭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公司则向法院起诉是盛铭不肯签约,到底这不签合同是谁之过,双方在法庭上“互掐”起来。
员工索要不签劳动合同赔偿
盛铭于2012年7月1日进入海口某公司工作,担任商务部营销总监职务,月工资为7500元,后调整为5000元,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20日,公司突然下通知暂时取消每周双休,到2013年1月3日之间这段时间,盛铭和公司其他同事均在双休日加班,但公司并未向盛铭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2013年2月1日,盛铭向公司请辞,第二天就得到了批准。
离职后的盛铭于2013年3月17日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公司支付盛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862.07元和加班费8965.5元。
公司告员工拖延不签合同
2014年,公司起诉至琼山法院称,公司与盛铭未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对方一直拖延,责任不在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不需向盛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加班费。
一审法院琼山法院确认了双方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公司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盛铭为由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取消加班通知,仍需支付盛铭加班费。
二审双方“互掐”公司败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盛铭是有预谋故意钻法律的空子,恶意获取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来达到他不劳而获的目的。盛铭则辩称,不是自己拖延不签合同,而是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海口中院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书面通知盛铭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其关于不应向盛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不能协商免除社保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付双倍工资差额,相反如果是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不给予补偿。
在平常生活中,出现较多的情况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不购买社会保险,折算进到手的工资中,但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协商免除,或者变相折算为金钱,这种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