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晚报社 合办
每周一见
孙染和黄其夫妇刚买了新房做上邻居,可是转眼就吵了起来,就因为孙染擅自将两家之间共用通道上的一道隔墙拆除,又将两家共用的一道造型墙挖了一个门洞,黄其夫妇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林菲
特约记者 符晓玮
你要恢复隔墙的原样!
蒋才春/画
邻居在共用墙上凿门洞
2012年4月,孙染在海甸岛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层别墅,2013年5月交付使用。2012年6月,黄其夫妇也在同个小区购买了孙染隔壁的另一套别墅。黄其夫妇的房屋西侧和孙染房屋东侧相邻,两栋房屋中间有一条南北通道,通道处有一堵隔墙,两家北侧靠近后院部分有一面共用的造型墙,南面前庭院和北面后庭院外还各有一堵共用的围墙。
2013年6月,孙染发现房屋设计有些不合理,而且造型墙上部的斜型瓦顶一下雨就流进家中。于是孙染在向物业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后自行处理,7月,他未经过黄其夫妇同意,拆掉了共用通道上的墙,将一台空调主机安装在自己房屋东北侧的外墙上,又将共用的造型墙靠近自家东北侧的一处穿凿出一个门洞,还把造型墙上的斜立面造型砌成平面造型。
法院一审判决恢复共用墙
黄其夫妇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们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以外、围墙以内的庭院空间为自家专有部分,责令孙染立即将侵入他们家专有部分的空调外机移出,判令孙染将拆毁的隔墙按原状修复,并将造型墙恢复原状。
美兰法院审理发现,孙染安装空调外机的空间现无法确认属黄其夫妇专有部分,但是孙染未经黄其夫妇同意改造共用墙,这种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使用功能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孙染将拆除的隔墙和改造的造型墙恢复原样。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孙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他称,房屋的设计存在缺陷,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他曾找过开发商和物业工作人员前来处理,但对方称施工人员已经撤离,并同意孙染自行改造。他的处理方案并没有造成邻居的生活不便,反而也给邻居的排水设施维护带来便利。
黄其夫妇辩称,孙染的装修完全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孙染加砌的隔墙墙体不但丑陋,而且直接对黄其夫妇二楼卫生间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处理雨水排放问题并不需要动造型墙。
海口中院认为,两栋房屋之间的隔墙和造型墙都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孙染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擅自改建,违反法律规定。2014年8月18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共有部分改造需半数业主同意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丽表示,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界定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标准为: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比如: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而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
此外,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也应认定为共有部分。市民在对自己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改造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确需对共有部分进行改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