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
我局办理你(居民身份证号:32032319891102361X)无证经营电子脉冲治疗仪等二类医疗器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1、没收现场查获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4280元;3、并处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口)食药监药罚〔2014〕42号},逾期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