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就业受哪些法律法规保护?
答: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残疾人就业受如下法律法规保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民法通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六)《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
2、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令)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我省规定的比例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4、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有那些?
答: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海口市区的省直用人单位、以及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除外,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末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宣